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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42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如玲郭惠玲廖建瑜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威君
選任辯護人
辜得權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彭省偉
即被告
戴瑞彰
被告
宗尚賢
選任辯護人
米承文律師

羅婉秦律師

謝明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米承文律師」,應予補充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亦同此意旨)。

二、查本件被告宗尚賢委任米承文律師為選任辯護人(委任狀附於本院卷三第241至242頁),惟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42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427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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