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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4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周盈文錢建榮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540號

上訴人
胡海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胡海洲關於原判決附表二編號八、九詐欺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胡海洲對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40號第二審判決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刑(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八、九)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40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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