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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聲再字第1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劉壽嵩張育彰廖紋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聲再字第1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育平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245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自字第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定有明文。所謂「原判決之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此為聲請再審之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 43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育平對本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24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附具原確定判決繕本,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廖紋妤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交聲再字第17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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