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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12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蔡聰明連育群崔玲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1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告訴人
黃關山
被告
柯美嬌

      陳宏仁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540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46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264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得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者,以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111號判例亦可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黃關山為告訴人,並非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或自訴人,依上揭規定,並無提起再審之權,其為受判決人即被告2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崔玲琦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1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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