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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07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吳炳桂何俏美葉乃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40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家溱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299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98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83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所謂「原判決之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475號裁定參照)。

二、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家溱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299號判決聲請再審,惟並未提出本院前開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與法定程式有違,且此程式上之瑕疵無從補正,應予駁回。聲請人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僅能另行依法聲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07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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