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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519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廖紋妤張紹省張育彰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詹大為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對於本院84年度上易字第2356號,中華民國84年7月1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4年度易字第130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186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詹大為(下稱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84年度上易字第2356號判決聲請再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等規定提起再審,理由如下:

㈠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39號裁定第1頁倒數第18行至第2頁第15行及第3頁第7行至第14行記載:「理由一、…。三…。」等內容,然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87年12月30日北市警文一分防字第876147600號函主旨二:本轄興隆路4段29巷2弄14、16號列管防空避難地下室被人占用封閉案情形如說明二、本案經本分局派員調查結果,14號地下室確有市民葉仁順...租用;16號地下室確由市民許進來占用上鎖,並提出108年度聲再字第439號裁定。

㈡再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1143號、21144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記載:「二、…訊據被告張永綿…。建設公司給了二支鑰匙,我一支交給房客葉先生,一支我保留,建…」等內容,然查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11月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830466121號函說明二、旨揭使照建物進入防空避難室範圍有增設門扇並設鎖,經查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44條規定,並無不得增設門扇並設鎖之規定。

㈢綜上所述,原確定判決程序與83年10月28日修正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第76條第7 款、第33條、第144條等規定相違背,並提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11月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830466121號函影本、83年10月28日修正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44條條文及圖144-(1)影本提起再審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關於原判決所憑之證言已證明其為虛偽者,聲請再審,依同條第2項規定,必須以經判決確定其為虛偽,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始得為之。而所謂「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係指存在有事實上(如行為者已死亡、所在不明、意思能力欠缺等)或法律上(如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大赦等)之障礙,致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方得以此取代「判決確定」之證明,而據以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872號裁定意旨參照);且以其他證明資料替代確定判決作為證明,自亦必須達到與該有罪確定判決所應證明之同等程度,即相當於「判決確定」之證明力之證據始可,否則不生「替代」可言,自亦不合乎客觀確實性之要求。

三、經查:聲請人固提出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39號刑事裁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11月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830466121號函、83年10月28日修正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44條條文及圖144-(1)影本,並再次說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87年12月30日北市警文一分防字第876147600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1143號、第21144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說明本院84年度上易字第2356號刑事判決書違反83年10月28日修正公布之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等規定,對本院84年度上易字第235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觀諸再審聲請人所提刑事聲請再審狀內容,僅泛言有再審事由,並未具體敘明原確定判決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項第2款所定關於原判決所憑之證言已證明其為虛偽者,聲請再審,依同條第2項規定,所憑之證明必須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始得為之。惟再審聲請人並未提出可資證明證人等之證述為虛偽之確定判決,自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合。再審聲請人亦未敘明其所提證據為何足以證明何再審事由存在,揆諸前揭說明,即難認已敘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顯屬違背法律規定。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式欠缺,法律並無應定期先命補正規定,準此,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張育彰

書記官 黃璽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519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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