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0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秭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秭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秭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至80、84至85頁)。
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9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3至15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2 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3至15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署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頁),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㈣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⑴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89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又⑵附表編號3至15所示之罪,亦經同院以105年度訴字第751號、106年度訴字第8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4頁、第45頁反面),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 │ 犯罪日期 │105年6月11日 │105年6月11日 │104年10月9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案號│3151號 │署105年度偵字第 │ │ │ │21103號 │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89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3117號 │ │審├────┼─────────────────┼────────┤ │ │判決日期│106年3月9日 │108年1月17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6年4月5日 │108年2月14日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 │ 犯罪日期 │104年11月9日 │104年12月15日 │105年1月間某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103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11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17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8年2月14日 │ └─┴────┴──────────────────────────┘ ┌──────┬────────┬────────┬────────┐ │ 編號 │ 7 │ 8 │ 9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 │ 犯罪日期 │105年2月間某日 │104年12月18日 │105年1月9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103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11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17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8年2月14日 │ └─┴────┴──────────────────────────┘ ┌──────┬────────┬────────┬────────┐ │ 編號 │ 10 │ 11 │ 1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 ├──────┼────────┼────────┼────────┤ │ 犯罪日期 │104年10月13日 │104年10月22日 │104年11月11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103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11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17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8年2月14日 │ └─┴────┴──────────────────────────┘ ┌──────┬────────┬────────┬────────┐ │ 編號 │ 13 │ 14 │ 15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 │ │ │(販賣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104年11月18日 │105年1月1日 │105年3月18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103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11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17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8年2月1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