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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6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孫惠琳劉為丕戴嘉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紀政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政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12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5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5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82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67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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