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紀政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政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嗣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12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5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5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822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