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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7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宋松璟陳彥年文家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貴祥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貴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貴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072號判處罪刑,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非字第105號判處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受刑人於民國106年9月9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179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文家倩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79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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