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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7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洪于智汪怡君陳銘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7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銘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銘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銘洲(下稱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記載不完足部分,均經本院補充如本裁定之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可參。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將得易科及不得易科之罪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罪,其犯罪之本質,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而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附表編號6 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與上開施用毒品罪之犯罪性質不同,各具獨立性,且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及身心受創,對法益之侵害效應大,自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之必要程度。參以編號1至5所示5 罪,曾經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3月乙節,綜合考量上述犯罪性質上之差異及刑罰對策上之不同,兼衡受刑人現年40餘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受刑人雖已服刑完畢,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惟此部分僅生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之問題,並非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銘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106年5月2日晚間8時51分許為警│106年5月2日 ││ │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查 │案 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662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2662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6年度桃簡字第2214號 │106年度桃簡字第2214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7年1月17日 │107年1月17日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106年度桃簡字第2214號 │106年度桃簡字第2214號 ││ 判 ├────┼──────────────┼──────────────┤│ 決 │判 決│107年2月21日 │107年2月21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444│1.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444││ │ 6號。 │ 6號。 ││ │2.編號1至2之罪刑,曾經臺灣桃│2.編號1至2之罪刑,曾經臺灣桃││ │ 園地方法院以原判決合併定應│ 園地方法院以原判決合併定應││ │ 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 │ 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 ││ │3.編號1至5之罪刑,曾經臺灣桃│3.編號1至5之罪刑,曾經臺灣桃││ │ 園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 園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 │ 264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 264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 │ 期徒刑1年3月(桃園地檢署10│ 期徒刑1年3月(桃園地檢署10││ │ 7 年度執更字第3684號,已執│ 7 年度執更字第3684號,已執││ │ 畢)。 │ 畢)。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106年7月19日 │106年7月19日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查 │案 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719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4719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6年度桃簡字第2350號 │106年度桃簡字第2350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7年2月1日 │107年2月1日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106年度桃簡字第2350號 │106年度桃簡字第2350號 ││ 判 ├────┼──────────────┼──────────────┤│ 決 │判 決│107年3月26日 │107年3月26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545│1.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545││ │ 4號。 │ 4號。 ││ │2.編號3至4之罪刑,曾經臺灣桃│2.編號3至4之罪刑,曾經臺灣桃││ │ 園地方法院以原判決合併定應│ 園地方法院以原判決合併定應││ │ 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 │ 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 ││ │3.編號1至5之罪刑,曾經臺灣桃│3.編號1至5之罪刑,曾經臺灣桃││ │ 園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 園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 │ 264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 264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 │ 期徒刑1年3月(桃園地檢署10│ 期徒刑1年3月(桃園地檢署10││ │ 7 年度執更字第3684號,已執│ 7 年度執更字第3684號,已執││ │ 畢)。 │ 畢)。 │└────────┴──────────────┴──────────────┘┌────────┬──────────────┬──────────────┐│ 編 號 │ 5 │ 6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結夥三人以上強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 │有期徒刑7年2月 ││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犯罪日期(民國)│106年10月10日 │105年9月25日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 查 │案 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3號 │106年度偵緝字第458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31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387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7年5月9日 │108年1月9日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 定 │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313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279號 ││ 判 ├────┼──────────────┼──────────────┤│ 決 │判 決│107年6月4日 │108年7月31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923│1.臺灣高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85││ │ 8號。 │ 號。 ││ │2.編號1至5之罪刑,曾經臺灣桃│ ││ │ 園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 ││ │ 264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 ││ │ 期徒刑1年3月(桃園地檢署10│ ││ │ 7 年度執更字第3684號,已執│ ││ │ 畢)。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7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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