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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2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吳炳桂何俏美葉乃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燦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燦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燦祥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金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本院以105年度金上訴字第57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5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5590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20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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