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清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執聲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清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清奇(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記載未完足部分,均經本院補充如本裁定之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聲請裁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4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均經確定在案,有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可參。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將得易科及不得易科之罪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審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2之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罪,二罪之犯罪性質相同、犯罪時間密接,足見二罪之關係密切、獨立性低;而附表編號4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與編號1、2之罪,雖均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但編號4之罪侵害法益之效應大,獨立性較高;另附表編號3之妨害公務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與前述三罪之犯罪性質不同,亦具獨立性,為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自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兼衡受刑人現年已49歲之日後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判決諭知之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之規定,均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清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 │以上 │以上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民國)│101年6月10日 │101年6月10日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查 │案 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913號、101年│101年度毒偵字第4913號、101年││ │ │度偵字第19354、19596號 │度偵字第19354、19596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36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736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2年8月9日 │102年8月9日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102年度審訴字第736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736號 ││ 判 ├────┼──────────────┼──────────────┤│ 決 │判 決│102年9月2日 │102年9月2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14│1.桃園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114││ │ 15號 │ 15號 ││ │2.編號1至3之犯罪,曾經桃園地│2.編號1至3之犯罪,曾經桃園地││ │ 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754號裁 │ 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754號裁 ││ │ 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 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 │ 年11月 │ 年11月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妨害公務 │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 │有期徒刑16年 ││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犯罪日期(民國)│102年4月9日 │102年7月27日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查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15820號 │103年度偵字第22230、23384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2年度桃簡字第216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450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2年11月29日 │106年5月18日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 定 │案 號│102年度桃簡字第2162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710號 ││ 判 ├────┼──────────────┼──────────────┤│ 決 │判 決│102年12月23日 │107年3月22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03年度執字第113│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5864 ││ │ 7號 │號 ││ │2.編號1至3之犯罪,曾經桃園地│ ││ │ 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754號裁 │ ││ │ 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 ││ │ 年11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