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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0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林瑞斌陳銘壎林孟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0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縉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縉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縉帛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鈞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04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2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6年4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79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792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04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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