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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林瑞斌陳銘壎林孟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雅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1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雅琳因犯如附表所示五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雅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 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依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之前案紀錄,經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4 之犯罪日期欄、編號1 至4 之備註欄記載錯誤,爰併予更正,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7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