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97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曾淑華俞秀美陳文貴

原告
呂隆宏
原告
呂紹深
共同原告
代 收 人 呂隆志
被告
陳景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2217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然上開第503條第1項但書所載,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必須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法院,始能適用,如認刑事訴訟之上訴為無理由,而為駁回上訴之判決時,即無再適用該條但書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陳景清被訴強盜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27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2217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據首開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應無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並聲請本院於諭知被告無罪時,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云云,於法自有未合,礙難准許,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文貴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9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