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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2558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洪于智曹馨方陳銘壎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梨雯
被告
賴昌煒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479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113、5377、5484、5667、6841、6842、7756、7861、786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2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賴昌煒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昌煒於民國108年2月24日20時27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前,見被害人施翔耀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停放該處車鑰匙未拔,即徒手發動上開機車騎乘離去而竊取之。因認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已經本院於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755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有本院上開判決及被告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予以實體判決,即有未洽。檢察官上訴雖以此部分已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3175號等案起訴,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528號判決,原審為繫屬在後之法院,就此部分應為不受理判決等語。惟如上述,此部分已經另案判決確定,檢察官之上訴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可議,本院自應將此部分及相關之定執行部分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就此部分為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陳銘壎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558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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