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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9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周盈文錢建榮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296號

上訴人
高祈葳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296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本院認定上訴人即被告觸犯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屬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高楚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9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