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39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翁柏昇
- 選任辯護人
- 曾允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附表一編號2「宣告罪刑」欄所示「有期徒刑壹壹年貳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附表一編號2「宣告罪刑」欄所示「有期徒刑壹壹年貳月」,顯係誤載;此顯然之錯誤,並不影響判決之意旨與全案情節,爰裁定更正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