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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39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李釱任連育群崔玲琦

上訴人
即被告
呂學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7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06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諭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毒品香菸1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本判決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6、74、78頁)」外,並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警詢時即已坦承犯行,配合調查,且於本案案發時為19歲之人,因貪圖小利而誤罹刑章,並非長期性、經常性從事犯罪之人,現已有正當職業,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機會云云。惟查:

㈠關於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本件原審量刑時業已審酌:「被告年僅19歲,明知毒品對施用者身心健康之危害,猶為圖一己私利販賣第三級毒品予他人,助長吸食毒品之氾濫,輕則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重則引發各種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且其販賣對象為少年,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本案販賣毒品之數量、次數非多,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且現今已有正當職業,兼衡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犯罪所得利益等一切情狀」,係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而為刑之量定,既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亦無逾越職權或違反比例原則、罪刑均衡原則,自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再者,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59條規定遞減輕其刑後,其法定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1年9月,是原審衡酌以上各情後,僅量處有期徒刑2年,實已屬輕度之量刑。從而,本件被告猶執前揭情詞請求從輕量刑云云,並非可採。

㈡又被告上訴意旨雖以其並無前科紀錄,請求給予緩刑宣告云云,惟查,被告於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原審之際,又另犯結夥攜帶兇器強盜案件,並經原審法院於109年1月21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0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在案(下稱另案),此有另案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在卷可稽。被告所涉另案固尚未經判決確定,然被告於本案審理中猶再度犯案,顯見其並未因本案偵審程序而知所警惕,實難認被告於犯後已誠心悔改而無再犯之虞,本院斟酌上情及全案情節,認不宜遽予宣告緩刑。

㈢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劭燁提起公訴,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崔玲琦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965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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