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學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學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呂學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呂學臻因犯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咸經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而本院亦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附卷可稽。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案件,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則為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至4所示案件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1項但書第1款、第3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09年7月29日刑事聲請狀乙份存卷足參,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除附表編號2、3外,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態樣、手段均有不同,及附表所示各罪對社會所造成危害,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計算之刑期7年1月),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編號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加計編號5、6所示之罪為有期徒刑2年、3年6月,以上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6年5月)等應遵守之內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罪 業務侵占罪 業務侵占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28日1至4時許 108年4月24日4時40分許 108年4月28日2時6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4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4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4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22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22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22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27日 109年3月27日 109年3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22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22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022號 確定日期 109年5月5日 109年5月5日 109年5月5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度執字第78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度執字第7878號 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4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 駕車犯過失傷害罪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16日23時許 107年8月14日17時許 108年3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271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306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83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桃交簡字第315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965 號 108年度訴字第1052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31日 109年4月23日 109年1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桃交簡字第315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965 號 108年度訴字第1052號 確定日期 109年5月5日 109年5月25日 109年6月10日 可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度執字第87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度執字第95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度執字第11486號 編號1至4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4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