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4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540號
- 上訴人
- 胡海洲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胡海洲關於原判決附表二編號八、九詐欺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胡海洲對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40號第二審判決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刑(即原判決附表二編號八、九)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