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梁詠綱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3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詠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詠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原易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32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嗣與另案毒品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4 月3 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