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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4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李麗珠林家賢朱嘉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應依法律具體規定,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外部性界限),並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內部性界限)。經查,受刑人張志強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合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之情形,有各該裁判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行為次數、各罪罪質、犯後態度等,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朱嘉川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犯罪日期   │107年1月19日    │106年8月2 日    │                │                │
│            │                │                │                │                │
├──────┼────────┼────────┼────────┼────────┤
│偵查(自訴)│基隆地檢107年度 │士林地檢106年度 │                │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715號     │偵字第15303號   │                │                │
├─┬────┼────────┼────────┼────────┼────────┤
│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161│107年度上易字第 │                │                │
│事│        │號              │876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25日    │107年6月28日    │                │                │
├─┼────┼────────┼────────┼────────┼────────┤
│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                │                │
│確├────┼────────┼────────┼────────┼────────┤
│定│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161│107年度上易字第 │                │                │
│判│        │號              │876號           │                │                │
│決├────┼────────┼────────┼────────┼────────┤
│  │確定日期│107年8月3日     │107年6月28日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4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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