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邦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年執聲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邦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邦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之誤載部分,均經本院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非法寄藏子彈等7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可參。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將得易科及不得易科之罪刑,向本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有據。爰審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5及編號7所犯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犯罪之本質,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而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另附表編號6之非法寄藏子彈罪,係侵害社會安全法益,本質上與施用毒品罪不同,二罪間各具有獨立性,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兼衡受刑人現年40歲日後之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原判決所宣告之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9款前段規定,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附表:受刑人劉邦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民國)│106年7月20日 │106年11月22日凌晨1時20分為警││ │ │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不含││ │ │受公權力拘束之時間)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查 │案 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718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4718號、 ││ │ │107年度毒偵字第250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250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638號、107年│106年度審訴字第1638號、107年││ │ │度審訴字第315號(合併審理) │度審訴字第315號(合併審理)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7年6月25日 │107年6月25日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638號、107年│106年度審訴字第1638號、107年││ │ │度審訴字第315號 │度審訴字第315號 ││ 判 ├────┼──────────────┼──────────────┤│ 決 │判 決│107年7月16日 │107年7月16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 │1.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 ││ │ 11476號 │ 11476號 ││ │2.編號1、2之罪刑,經原判決合│2.編號1、2之罪刑,經原判決合││ │ 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 │ 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106年7月22日為警採尿起回溯96│106年11月18日 ││ │小時內某時(不含受公權力拘束│ ││ │之時間)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查 │案 號│106年度毒偵字第4718號、 │106年度毒偵字第4718號、 ││ │ │107年度毒偵字第250號 │107年度毒偵字第250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638號、107年│06年度審訴字第1638號、107年 ││ │ │度審訴字第315號(合併審理) │度審訴字第315號(合併審理)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7年6月25日 │107年6月25日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638號、107年│106年度審訴字第1638號、107年││ │ │度審訴字第315號 │度審訴字第315號 ││ 判 ├────┼──────────────┼──────────────┤│ 決 │判 決│107年7月16日 │107年7月16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 │1.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 ││ │ 11477號 │ 11477號 ││ │2.編號3、4之罪刑,經原判決合│2.編號3、4之罪刑,經原判決合││ │ 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 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 編 號 │ 5 │ 6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非法寄藏子彈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 ││ │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 │ │新臺幣5萬元。 │├────────┼──────────────┼──────────────┤│犯罪日期(民國)│107年4月29日 │106年7月22日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查 │案 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616號 │107年度偵字第3001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417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488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7年10月24日 │107年10月24日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417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1488號 ││ 判 ├────┼──────────────┼──────────────┤│ 決 │判 決│107年11月19日 │107年11月19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 │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6671│桃園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16672││ │號 │號 │└────────┴──────────────┴──────────────┘┌────────┬──────────────┐│ 編 號 │ 7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 偵 │機 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 ├────┼──────────────┤│ 查 │案 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608號 │├───┼────┼──────────────┤│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382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7年11月13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 確 ├────┼──────────────┤│ 定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382號 ││ 判 ├────┼──────────────┤│ 決 │判 決│107年12月3日 ││ │確定日期│ │├───┴────┼──────────────┤│ 備 註 │基隆地檢署108年度執字第1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