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志發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發因恐嚇取財得利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1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7年2月15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180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