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2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李釱任連育群崔玲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丞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5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丞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丞凱因詐欺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7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7至1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9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2所載偵查案號欄應為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4404號,逕予更正),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崔玲琦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21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