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貴祥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貴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貴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072號判處罪刑,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非字第105號判處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受刑人於民國106年9月9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179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