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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郭玫利黎惠萍許泰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莉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莉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559號判決,維持原審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283號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2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51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則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屬檢察官執行職權,非本件所得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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