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清華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清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清華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並經士林地院107年度聲字第166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接續執行徒刑9月,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3月,業經法務部於108年2月1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2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8015226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8年2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80152263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