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世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執聲付字第2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世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411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元,經本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2270號維持原判、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5 年4 月19日送監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 年2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2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25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 年2 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2540 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