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池秀華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池秀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池秀華前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年8月(共2罪)、1年7月(共5罪)、1年6月(共7 罪)、1年5月、1年2月(共3罪)、1年、1年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7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60830 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並確認本院係上開聲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3017號),認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