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0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縉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縉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縉帛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鈞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04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2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6年4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79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792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