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1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侯軒琦(原名侯英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軒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軒琦因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各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77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06號判應執行有期徒2年、7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4年6月23日入獄接續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2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