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雅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1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雅琳因犯如附表所示五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雅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 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依法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之前案紀錄,經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4 之犯罪日期欄、編號1 至4 之備註欄記載錯誤,爰併予更正,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