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9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90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內田英世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053號,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878 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4832 號),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是聲請再審,再審聲請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之規定,附具最後事實審法院之判決繕本及證據,向管轄法院提出為之,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3 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參照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內田英世於民國108 年5 月6 日具狀就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053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然其僅提出刑事聲請再審狀及所附作為證據之書狀及函文,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顯不符合再審之法定程式,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於法有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