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1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12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告訴人
- 黃關山
- 被告
- 柯美嬌
陳宏仁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540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646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264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得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者,以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限,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111號判例亦可參照。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黃關山為告訴人,並非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或自訴人,依上揭規定,並無提起再審之權,其為受判決人即被告2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