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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906號

妨害婚姻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周盈文錢建榮郭豫珍

上訴人
黃益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498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2614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林國龍(另經不起訴處分)有配偶,竟基於相姦犯意,分別於民國108年1月1日及10日,在新北市三峽區汽車旅館,以性器接合方式與林國龍相姦。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相姦罪嫌。

二、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明文規定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違憲,失其效力,已於109年5月29日公布。

三、被告甲○○被訴觸犯刑法第239條後段相姦罪,經原審判處罪刑,被告不服於109年5月12日上訴於本院。行為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原判決未及審酌,故不經言詞辯論,撤銷原判決,諭知被告免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06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婚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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