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4493號
- 上訴人
- 陳心川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吳弘鵬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4493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心川關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陳心川對所犯法定刑度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刑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