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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449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郭豫珍錢建榮謝梨敏

上訴人
陳心川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吳弘鵬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4493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心川關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詐欺罪;第342條背信罪;第346條恐嚇罪與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明文規定。

二、被告陳心川對所犯法定刑度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刑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493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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