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466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陳筱珮吳元曜陳玉雲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子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0九年度金訴字第一0六號,中華民國一0九年十月廿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一0八年度偵字第四二六三、四八八四號,一0八年度少連偵字第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想像競合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及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等罪,從一重論以共同加重詐欺廿罪,依累犯各判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定應執行徒刑三年,暨沒收追徵其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一千八百五十八元,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警詢、偵查,業對於所犯罪行均坦承不諱,並配合檢警調查,犯後態度應屬良好。被告學歷國中肄業,因家裡經濟狀況不佳,且需繳納房屋貸款,故決定不繼續升學,工作減輕家裡負擔。但因學歷不高,求職期間內屢遭挫折,後任搬貨人員,月收入約二萬五千元,仍入不敷出,嗣經朋友得知有一工作時間自由,只須依照通知後協助領錢,就可多一些收入,被告僅一心希望多些收入減輕經濟負擔,進而答應前往並從事,卻不知此行為已經違法。被告於此次犯罪行為中,僅擔任最底層車手,且均未領取到任何報酬,並未參與任何組織內部工作,請求撤銷原判決,給予被告從輕量刑云云。

三、經查,原審以被告自始坦認犯行,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指證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其任車手提款之被害人ATM交易明細表、匯款申請書、網路匯款擷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歷史交易明細表、監視器畫面照片等在卷可按,認本案被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事證均臻明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並審酌其國中肄業,父母離異,一人獨自生活之學經歷及家庭生活狀況,本案以車手方式加入詐欺集團謀財之價值觀念偏差,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損失,並同時使該集團核心不法份子得以隱匿其真實身份,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之猖獗之犯罪動機、手段、方法、結果及所生危害,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任下游車手,未獲鉅大利益等一切情狀,所涉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各量處徒刑一年二月,及定應執行徒刑三年,並無不適,且已從輕量處。被告上訴請求再從輕酌量,乃無理由。

四、另查,本案被告自承其擔任詐欺集團車手領款後,可獲所提款金額2%之報酬,並均於提款當日結算取得現金,核與同案共犯乙○○結證:被告經其介紹加入,依所提款項2%計酬,被告取款後交其上繳,被告之報酬,亦由其當日給付現金等情一致在卷,可堪信為真實。則被告上訴稱其本案未取得任何報酬云云,顯不足採,上訴亦無理由。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敏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陳玉雲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662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