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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8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孫惠琳張育彰連雅婷

聲請人
即被告
陳淳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41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家庭重擔本有賴被告陳淳伍一人工作,且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的母親及長期住院的父親均由被告照料,今被告遭羈押,家庭生計頓入愁城,又被告實非大惡之人,此次因一時思慮欠周及朋友欺騙而誤觸法網,甚感慚愧悔疚,懇請鈞院賜准交保停止羈押,暫緩執行一個月云云。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等範疇,自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97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淳伍因詐欺等案件,前由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訊問後,以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及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裁定自108年10月23日執行羈押,嗣由本院於109年1月2日、109年3月5日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經原審認定成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8月、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被告上訴後經本院駁回上訴,又被告於短期內先後多次犯數個詐欺取財罪,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尚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接續裁定自109年1月23日、109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被告各2月,有本院108年10月23日、109年1月2日及109年3月5日訊問、審判及宣判筆錄、本院押票、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411號裁定及送達證書各2份附卷(見本院卷第67至70、71、75至84、85至86、87、91至92、93至94、95頁)可稽。

㈡被告雖執前詞聲請停止羈押,然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8月、1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4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並於109年4月28日移送執行,有前揭各判決及執行函在卷(見本院卷第11至64、105至155頁、157頁)可考,則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既送監執行,已屬監獄行刑等範疇,無羈押與否、停止羈押等問題。是本件所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85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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