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2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世宗周明鴻吳勇毅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乃河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乃河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乃河吉(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受刑人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拘役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者,其前已執行之拘役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非謂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犯竊盜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原聲請書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之執行案號均誤載為109年度執字第9879號,均更正如下)。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於法有據,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拘役295日)、法定上限(拘役120日)及先前定刑結果,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名異同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受刑人業於民國109年2月26日因拘役執行完畢而出監乙情,此有受刑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惟前開各罪既與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該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檢察官就已執行完畢之附表編號1至4所示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吳勇毅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毀損他人物品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15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07/10/15 107/05/15 107/07/3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速偵字第3505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3493號等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349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7496號 107年度簡字第8091號 107年度簡字第8091號  判決日期 107/11/14 108/02/18 108/02/18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7496號 107年度簡字第8091號 107年度簡字第80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4/01 108/06/17 108/06/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1728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008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008號    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簡字第809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1至4前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865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10日(已執畢)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07/08/21 107/04/30 108/02/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3493號等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892號等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89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809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838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838號  判決日期 108/02/18 109/06/24 109/06/24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7年度簡字第809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838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8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6/17 109/06/24 109/06/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008號 109年度執字第9878號 109年度執字第9878號   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以107年度簡字第8091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 編號5至8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3215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10日    編號1至4前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865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10日(已執畢)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犯罪日期  108/02/04 108/03/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892號等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89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838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838號   判決日期 109/06/24 109/06/24  確定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838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8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6/24 109/06/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109年度執字第9878號 109年度執字第9878號    編號5至8所示之罪前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3215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10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78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