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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43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王復生遲中慧張紹省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盟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盟宗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盟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2至4、12之「犯罪日期」、編號2至11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及編號5、8至11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罪刑之併科罰金刑部分,應與各附表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紹省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罪日期  104年6月22日晚間8時許至104年10月13日晚間11時許 104年2月10日晩間10時許 104年3月30日晚間9時56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68號及移送併辦案號:105年度偵續字第35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7898、17899、18157、20642、21574號、104年度毒偵字第5379、5380、5161、5162、5598、5957號;追加起訴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381號、105年度偵字第41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8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539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539號  判決日期 106年3月17日 106年2月24日 106年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88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4083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408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6年4月10日 107年1月4日 107年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宜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066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804號     編號2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併科罰金100,000元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3月至4月間某日至104年6月22日晚間8時55分許 104年6月16日某時許 104年6月22日晚間8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7898、17899、18157、20642、21574號、104年度毒偵字第5379、5380、5161、5162、5598、5957號;追加起訴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381號、105年度偵字第41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539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104年度訴字第1168號、105年度訴字第51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539號  判決日期 106年2月24日 105年7月29日 106年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4083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104年度訴字第1168號、105年度訴字第512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408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1月4日 105年11月16日 107年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804號     編號2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6月21日凌晨1時許 104年6月22日晚間7時許 104年6月22日晚間7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7898、17899、18157、20642、21574號、104年度毒偵字第5379、5380、5161、5162、5598、5957號;追加起訴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381號、105年度偵字第41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539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104年度訴字第1168號、105年度訴字第512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104年度訴字第1168號、105年度訴字第512號  判決日期 106年2月24日 105年7月29日 105年7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4083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104年度訴字第1168號、105年度訴字第512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104年度訴字第1168號、105年度訴字第51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1月4日 105年11月16日 105年1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804號     編號2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27日上午8時許 104年8月27日上午8時10分許 104年10月11日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7898、17899、18157、20642、21574號、104年度毒偵字第5379、5380、5161、5162、5598、5957號;追加起訴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6381號、105年度偵字第4195號  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104年度訴字第1168號、105年度訴字第512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104年度訴字第1168號、105年度訴字第512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05年7月29日 105年7月29日 106年3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104年度訴字第1168號、105年度訴字第512號 104年度重訴字第37號、104年度訴字第1168號、105年度訴字第512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4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11月16日 105年11月16日 107年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804號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78號   編號2至11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編號12、13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10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13日下午5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06年3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14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宜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78號     編號12、13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38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