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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軍聲字第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潘麗雪林庚棟葉力旗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姚凱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姚凱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凱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軍聲字第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86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麗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軍聲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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