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906號
- 上訴人
- 黃益玲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498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2614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林國龍(另經不起訴處分)有配偶,竟基於相姦犯意,分別於民國108年1月1日及10日,在新北市三峽區汽車旅館,以性器接合方式與林國龍相姦。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相姦罪嫌。
二、犯罪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明文規定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違憲,失其效力,已於109年5月29日公布。
三、被告甲○○被訴觸犯刑法第239條後段相姦罪,經原審判處罪刑,被告不服於109年5月12日上訴於本院。行為後,法律已廢止其刑罰,原判決未及審酌,故不經言詞辯論,撤銷原判決,諭知被告免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2條第4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