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3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宋松璟陳彥年文家倩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源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源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源智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上字第52號判處罪刑,嗣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2245號撤銷改判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受刑人於107年7月5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且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有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270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文家倩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39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