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英豪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英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英豪先後因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1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079號駁回上訴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50號駁回上訴確定; ㈡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46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08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8年,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539號駁回上訴確定。以上2罪嗣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7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 ,並與他案接續執行後,法務部於109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21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