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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6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許宗和黃惠敏章曉文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正安

住澎湖縣○○鄉○○村00鄰○○00號之0 居新北市○○區○○路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正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正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8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刑法第51條第8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2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均更正為新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8647、21351、25959號、98年度偵字第3314號),且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則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8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章曉文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64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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