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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6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潘翠雪陳俞婷林庚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新森(原名劉興深)

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新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新森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選上訴字第2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3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211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林庚棟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69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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