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7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鄭水銓黃雅芬鍾雅蘭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賀業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賀業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賀業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58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而於民國107 年11月2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賀業傳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7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賀業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58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3489號駁回上訴確定,而於107 年11月2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7 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61 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7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