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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85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張惠立廖怡貞張江澤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上鈞(原名徐富源)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上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上鈞前犯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8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3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85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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